绿色动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0-06-12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绿色
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绿
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及《绿色动力环
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等有关规定,作为绿色动力环保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慎审查,并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北京国资公司申请借款展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大股东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借款展期之关联交易(下称“该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允,不
存在侵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规范,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
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向大股东申请借款展期事项。
二、《关于向丰城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丰城绿色动力环保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有利于
项目建设,交易公平、公正、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丰城绿色动力
环保有限公司提供借款。
三、《关于朔州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朔州绿动南山环境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朔
州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朔州公司经营与项目
建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朔
州公司主体资格、财务状况及担保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银监
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 年)、《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及《对外
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朔州公司向金融
机构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区岳州
2020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谢兰军
2020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傅 捷
20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