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0-10-20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绿色
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绿
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及《绿色动力环
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等有关规定,作为绿色动力环保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北京国资公司申请借款展
期的议案》、《关于绿色动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国资香港借款的议案》
进行了审慎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控股股东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申
请借款展期之关联交易,公司全资子公司绿色动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北京国资(香港)有限公
司借款之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允,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和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
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规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向
控股股东申请借款展期事项,一致同意子公司绿色动力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向北京国资(香港)有限公司借款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区岳州
2020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谢兰军
2020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傅 捷
20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