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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色动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0-10-20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绿色

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绿

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及《绿色动力环

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等有关规定,作为绿色动力环保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北京国资公司申请借款展

期的议案》、《关于绿色动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国资香港借款的议案》

进行了审慎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控股股东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申

请借款展期之关联交易,公司全资子公司绿色动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北京国资(香港)有限公

司借款之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允,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和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

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规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向

控股股东申请借款展期事项,一致同意子公司绿色动力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向北京国资(香港)有限公司借款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区岳州




                                          2020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谢兰军




                                          2020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傅 捷




                                          20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