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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色动力: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2-09  

                        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 2020-060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93 号)核准,并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000863 号),
截至 2020 年 11 月 23 日止,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
动力”或“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A 股股票 232,240,000 股,每股发行
价 人 民 币 7.82 元 ,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所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人 民 币
1,816,116,800.00 元 , 扣 除 与 募 集 资 金 相 关 的 发 行 费 用 总 计 人 民 币
30,540,501.80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85,576,298.20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全部到账,公司对募集资金开立专用账户
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20 年 12 月 8 日,绿色动力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高新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绿色动力、惠州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惠州市惠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绿色动力、贵州金沙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前海分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绿色动力、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
公司、中信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
方监管协议》;绿色动力、石首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绿色动力、
温州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及上述子公司已在上述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 2020 年 11
月 23 日,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
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绿色动力环保集
1                     公司深圳分行高新   755903860310916           1,787,966,989.60
     团股份有限公司
                      园支行
     惠州绿色动力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                                        20344138100100000184441                 0
     生能源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阳支行
     贵州金沙绿色能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3                                        944031010000382972                      0
     源有限公司       前海分行
     平阳绿动环保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4                                        577904969310711                         0
     源有限公司       公司温州分行
     石首绿色动力再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5                                        15540434620027                          0
     生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深圳分行
     温州绿动环保能   汇丰银行(中国)有
6                                        622060150050                            0
     源有限公司       限公司深圳分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高新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5590386031091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广东惠阳环境园生活垃圾焚烧二期 PPP 项
目、贵州省金沙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浙江省平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
建 PPP 项目、湖北石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浙江永嘉县垃圾焚烧发电厂改
造提升工程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超、李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3、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4、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5、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6、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7、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8、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发行人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
“甲方”)
    乙方: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投
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超、李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3、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4、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6、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7、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8、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或者,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向
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特此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