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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色动力:总经理工作细则(202012)2020-12-18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总经理职责权限,规范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及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总工程师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
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总经理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
公司总经理。但董事长和总经理必须由不同人士担任。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在任职期内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的,董事会将解除其职务,并立
即聘任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总经理。
      第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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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董事会制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总经理做出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时,应当事先听取工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时,由董事会指定 1 名副总经理代行其职责。


                               第三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岗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职期内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的,董事会将
解除其职务,并立即聘任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相应职位。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总经理
负责。每名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具体分管公司某一方面的经营
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对分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拥有相应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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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与其分管工作相关的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
       (三)召集与其分管工作相关的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的问题;
       (四)与其分管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五)总经理委托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
计核算、会计监督、资金管理和融资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公司重要经济问题的分
析和决策。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七条     总工程师组织领导公司的技术研发工作,参与审定公司在建项
目和运行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公司
章程》以及公司另行专门制定的制度确定。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的
经营管理活动决策事宜,召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的
科学性、正确性、合理性,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策范围由《公司章程》和《“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制度》、《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等公司
管控体系相关规章制度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有权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并表决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会人
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及总经理指定的其他人员。
参会人员如因故不能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可以委托其他参会人员参加会议并表
决。
     参会人员可以提议邀请公司相关职能部室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必要列
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包括外部专家,以下统称“列席人员”)列席总经理办
公会议。必要时,总经理有权视会议审议事项指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董事会秘书有权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总法律顾问或法务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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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并独立发表法律意见或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会人员应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在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
其近亲属相关事项时,应主动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
上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总经理认为必要时或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应当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履
行职务的,可以委托其他参会人员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且未委托其他参会人员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由半
数以上参会人员共同推举一名参会人员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总经理办公会
议的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总经理确定。在总经理确定会议召开具体时间后,综
合管理部负责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征集会议议题。总经理通过综合管理部下达会议
议题。总经理办公会议题和重要会议材料一般应于会前两个工作日送达参会人
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权按程序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会
议议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认为有事项需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可向
综合管理部提出会议议题,并在总经理办公会定期会议召开前将拟上会研究的议
题、方案和有关资料提交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审议后确定是否将前述议题列入总
经理办公会审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综合管理部发出定期会议通知后,原则上不得临时增加新的
会议议题。所涉事项紧急或重大的,临时议题提出人应当将相关议题和材料报送
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讨论。
       总经理应在会上向与会人员说明临时增加会议议题事宜,并由临时议题提
出人向与会人员作具体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会前应征求工会意见或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等形式征求职工意见;涉及法律事项的议题,会前应履行法律审核
程序;涉及财务事项的议题,会前应履行财务审核程序。

       第二十八条      会议所议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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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职权范围内的,应在会议审议后,由总经理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将该等事项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参会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总经理办公会应对每项议题逐项审议。出席人员应充分讨论沟通,分别发表
意见,主持人末位发表意见。
     每名总经理办公会参会人员拥有一票表决权。总经理办公会对所议事项作出
的决议原则上需经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参会人员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
有效;但总经理意见与总经理办公会议参会人员多数意见不一致时,总经理在充
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后可行使一票决定权。
      第三十条 对已完成决策的议题,后续如遇重大情势变化导致无法执行或继
续执行将对公司造成明显不利影响的,议题提报单位应及时提请总经理重新安排
上会决策。
     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暂缓决策或未通过的议题,如需重新上会审议,应
按照首次上会流程重新申请上会。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通讯方式、传签方式等
适当形式予以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制作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会议
决议,必要时保存会议现场录音录像资料。
     会议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地记录参会发言者的主要发言内容,做到字迹
清楚、表述准确,不得随意涂抹或修改。对于持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人员的主要
观点,要做重点记录。
     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议案主要内容;
会议具体要求及结论性意见;是否应提交其他决策主体审议;以及其他应当说明
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上述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应当与总经理办公会议
议题、议案、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四条       会议需要公布的纪要、决议,经总经理审定、签发,由综合
管理部以公司发文等适当形式予以公布、实施,并指定相应责任部门承办。综合
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参会人员、列席人员及会务人员等对总经理办公会议负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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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义务,在公司正式公布会议有关内容前不得泄露。


                          第五章   重大事项权限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运用资金、资产和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等按照《公司
章程》和公司另行专门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执行。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因其超过授权范围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
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
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
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或其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定期会
议上向董事会汇报如下事项:
      (一) 以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的形式汇报公司财务情况;
      (二) 以总经理工作报告的形式汇报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日常经营
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总经理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一)公司遇有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公司遭受重大自然灾害;
      (三)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不能执行或者执行将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四)公司遇到其他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细则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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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会授权综合管理部进行,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相关监管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上市
地相关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等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尽快相应修改本制度,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定义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与定义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