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0-12-18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绿色
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
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议案》以及《关于永嘉公司为佳木斯公司申请
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慎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
筹资金,以及向子公司增资与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相关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进一
步推进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接收募集资金的子公司已开
立募集资金专户,已与公司、开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可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安全。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及向相关子
公司增资或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或偿还银行借款。
二、《关于永嘉公司为佳木斯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永嘉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嘉公
司”)以其电费和垃圾处理收费权向佳木斯博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佳木斯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佳木斯公司
经营与工程建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佳木斯公司主体资格、财务状况及担保审议程序符合《中国
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 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及《对外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永嘉公司
为佳木斯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区岳州
2020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傅 捷
2020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谢兰军
20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