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1-03-31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绿色动力环保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以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
关规定,作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进行了审慎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
2、《关于 2020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
资金需求、股东回报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
发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
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关于 2020 年内部控制的评价与风险管理有效性确认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
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合当前公司经
营管理实际情况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体系
建设的实际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所作出的结论。
4、《关于集团 2021 年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以及《关于集团下
属项目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下属公司申请综合授信以及固定资产贷款提供
担保,有利于下属公司经营与项目建设,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
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等下属项目公司主体资格、财务状况及担保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
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 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及《对外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议
案中三十一家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5、《关于向北京国资公司申请借款展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
限责任公司申请借款展期之关联交易(下称“该关联交易”)公平、
公正、公允,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
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规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公司控股
股东申请借款展期事项。
6、《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1 年薪酬计划的议案》以及《关于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薪酬考核情况及 2021 年薪酬计划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并结合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制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任务指标、绩效考核相联系,体现了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依
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证券
法相关规定,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力及独立性,同意
公司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
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授权经营管理层决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对被提名人资料的审阅,被提名人具有较高
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上交所、香港联交所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我们一致同意仲夏女士、
张甄海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进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以及《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对被提名人资料的审阅,被提
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仲夏女士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易智
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区岳州
2021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谢兰军
2021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傅 捷
202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