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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色动力: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07-24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

回报股东的意识,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和《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绿色动力环保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

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综合考虑发展战略规划、发展目标和行业发展趋势,实行连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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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

配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意见,根据现实的经营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平衡公司短期利益和长

期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

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三、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

分红。

    (二)现金分红条款和政策

    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当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不得发放股票股

利。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在当年盈利

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同时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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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

发,公司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在公司连续盈利的情形下,两次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24

个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以现金购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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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运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外);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运用募集资

金进行项目投资除外)。

    (三)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

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经监事会半数

以上的监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方案。

发放股票股利的,还应当对发放股票股利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说明;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未按照本章程所规定股利分配政

策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

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专项

说明须在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应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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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件等有效方式征求投资者对利润分配的意见,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汇总意见并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上说明。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单独

表决通过。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对该预案发

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召开审议利润分配预案

的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为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

项。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

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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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调

整的条件和过程是否合规。

    (四)公司可以下列形式(或同时采取两种形式)分配股利:

    1、现金;2、股票。

    公司向内资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以人民币派付。公

司向外资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

外币支付。公司向外资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所需的外币,

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除非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用外币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

的,汇率应采用股利和其他款项宣布当日之前一个公历星期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有关外汇的平均卖出价。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公司将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充分考虑股东的

利益,实行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尽量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并优先考虑现金分红,具体分红比例由股东大会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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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决议。

四、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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