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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色动力: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8-25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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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
            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大会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1]第 0493 号

  致: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大会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法律意见书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
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绿色动力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2021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
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2021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发布公告,鉴于北京地区出现新冠肺炎疫情,为配
                                                                    法律意见书



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经慎重研究,将本次会议的召开地点由“北京市通州区于
家务乡采林路北京绿色动力环保有限公司综合楼”变更为“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
十二路九洲电器大厦二楼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下午 14:0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
十二路九洲电器大厦二楼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4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86,925,1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73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香港卓佳证券登记有限
                                                                 法律意见书



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共计 681,888,4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356%。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1 年 8 月 17 日下午 15:00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以及香港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提供的相应资料。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05,036,7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379%。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2021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出席 2021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44,614,6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75.283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39,577,88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64.6639%。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1 年 8 月 17 日下午 15:00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05,036,773 股,占公司 A 股股份总数
的 10.6196%。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法律意见书



    3、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大会股东大会

    出席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2,310,5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10.463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进行认定。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表决程序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
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
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2、表决结果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2 发行规模
                                                               法律意见书




    ○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4 债券期限
    ○5 票面利率
    ○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7 转股期限
    ○8 担保事项
    ○9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0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1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12 赎回条款
    ○13 回售条款
    ○14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15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6 向原 A 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17 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18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19 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20 本次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
    ○21 受托管理人
    (3)《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6)《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7)《关于公司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8)《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9)《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
关事宜的议案》。

    其中特别决议议案为(2)(3)(9),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为(1)
(2)(3)(4)(5)(6)(7)(8)。

    (二)2021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1、表决程序

    2021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
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
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2、表决结果

    2021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2 发行规模
    ○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4 债券期限
    ○5 票面利率
    ○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7 转股期限
    ○8 担保事项
                                                               法律意见书




    ○9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0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1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12 赎回条款
    ○13 回售条款
    ○14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15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6 向原 A 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17 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18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19 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20 本次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
    ○21 受托管理人
    (2)《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3)《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
关事宜的议案》。

    其中特别决议议案为(1)(2)(3)。

    (三)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1、表决程序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
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2、表决结果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法律意见书



(1)《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2 发行规模
○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4 债券期限
○5 债券票面利率
○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7 转股期限
○8 担保事项
○9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0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1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12 赎回条款
○13 回售条款
○14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15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6 向原 A 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17 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18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19 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20 本次 A 股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
○21 受托管理人
(2)《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3)《关于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员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
                                                              法律意见书



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其中特别决议议案为(1)(2)(3)。

    (四)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