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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色动力: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1-11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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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达股会字[2021]第 0599 号

  致: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意见书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
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1-053),公司董事会于
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
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
区科技南十二路九洲电器大厦二楼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0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753,474,4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73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50,581,28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889%。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相关机构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2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02,893,1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841%。
                                                                法律意见书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A 股,下同)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5,757,7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485%。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为天津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50,283,29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65%;3,184,85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27%;6,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247,755 股同意,占出席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200%;503,700 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55%;6,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非独
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开计算),股东拥有的投票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
用,但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相应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议案投票无效,视为
弃权。具体表决结果为:

    2.0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乔德卫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34,636,64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193,950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292%。

    2.0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仲夏女士为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34,649,28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206,581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782%。

    2.0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胡声泳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34,656,65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213,960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069%。

    2.0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曙光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34,362,5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635%。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213,951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069%。

    2.0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成苏宁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33,151,5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213,951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069%。

    2.0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雷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34,679,25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236,551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946%。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非独
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开计算),股东拥有的投票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
用,但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相应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议案投票无效,视为
弃权。具体表决结果为:

    3.0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傅捷女士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34,933,78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217,082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190%。

    3.0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谢兰军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34,761,65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1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203,952 股同意,占出席本
                                                                法律意见书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680%.

    3.0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周北海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34,922,75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206,052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762%。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投票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但不得超过其拥有监事选票数相
应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议案投票无效,视为弃权。具体表决结果为:

    4.0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罗照国先生为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34,933,25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92%。

    4.0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余丽君女士为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33,851,27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56%。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