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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动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18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
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是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监
事会应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
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包含涉及内幕信息的,须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项目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
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格遵循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或公司证券上市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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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监管机构所界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 或者
可以避免对公司证券及衍生产品的买卖出现虚假市场情况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
未在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
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发生重大交易或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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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八)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二)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三)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二十四)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五)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六)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三十)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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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公司中担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及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
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由公司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的
单位或人员。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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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如实、
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
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章
的规定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
份,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
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
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
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补
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所在部门/机构、职务/岗位、联系电话、知
悉的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属阶段、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地点、登记
时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政府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做
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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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
幕信息流转涉及到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
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公司、中介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要求内幕
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各机构负责人)应
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
任,并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
实性、准确性;未能及时填报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
内填报;填报不全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者补充其它有关
信息;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按照规定向公司证券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
谋利。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
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需承担的责任等。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接受投资者调研座
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或通过微信、微博、短信、电话等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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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但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的
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书面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行为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章的规定报送证券监
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措施,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
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
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如果该内幕信息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经主流媒体报道或已经使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予以
澄清、披露等。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
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深圳证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等机构或人员,
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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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证券上市地监管规则发生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证券上市地监管规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公司原《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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