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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色动力: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03-31  

                        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 2023-014

转债代码:113054            转债简称:绿动转债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2 号)核准,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开

发行 2,36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绿动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总额 236,000 万元,期限 6 年。“绿动转债”自 2022 年 9 月 5 日起可转

换为本公司股份。自 2022 年 9 月 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绿动转债”累计

转股 7,763 股。由此,公司股份总数由 1,393,440,000 股增加至 1,393,447,763

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393,440,000 元增加至 1,393,447,763 元。

     基于上述事项已导致公司的股份总数和注册资本发生变化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93,440,000 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93,447,763 股,
  二条   全部为普通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    全部为普通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
         989,080,208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      989,087,971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
         404,359,792 股。                    404,359,792 股。
第二十   公司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9,344 万   公司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六条   元。                                1,393,447,763 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第三十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条     限制。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解、    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
         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    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
第四十   本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    册正本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
  六条   管理。 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   机构管理。H 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
         港。                                地为香港,供股东查阅;但公司可以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有关条例暂停
                                             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五)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    (五)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
         息,包括:                          息,包括: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   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
         印:                                复印: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五十   的个人资料,包括:                  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七条   ……                                ……
         (3)公司已发行股本状况;           (3)公司已发行股本状况;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
         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    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
         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    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
         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5)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5)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议、财务会计报告;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公司最近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      (6)公司最近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及董事会、审计师及监事会报告;   表,及董事会、审计师及监事会报告。
         (7)已呈交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
         他主管机关备案的最近一期的年检报
         告副本。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                                 ……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第六十   (十五)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股计划 ;
  七条   份 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五)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份 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本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     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本
         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的其他事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六十   ……                                 ……
  八条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     (六)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通过的担保。                         保;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担保。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
         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   议召开 21 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临
         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日前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
第八十
         通知各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前通知各股东。
  条
         应当于会议通知列明的时间内,将出     计算发出通知的期限时,不包括会议
         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召开当日。
         计算发出通知的期限时,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和发出通知当日。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八十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二条
         ……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一)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规范性文件、有关监管机构及本章程   及表决程序;
         规定的其他要求。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有关监管机构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要求。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 则及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及发言
         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 权。
         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
         代为出席和表决。                   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
         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 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
         以行使下列权利: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 以行使下列权利:
         票方式表决;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
         (三)除适用的证券上市规则或其他 权;
         证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举手或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
         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 票方式表决;
第八十   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 (三)除适用的证券上市规则或其他
  七条   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证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举手或
                                            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
                                            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
                                            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如该股东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
                                            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简
                                            称“认可结算所”),可以授权其认为
                                            合适的该等人士(一个或以上)在任
                                            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的股东的任
                                            何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经此
                                            授权一名以上的人士,授权书应载明
                                            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
                                            票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有权
                                            代认可结算所行使该结算所(或其代
                                            理人)可以行使的权利,犹如该股东
                                            是公司的个人股东。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
         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第一百   票表决权。                         票表决权。
○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开披露。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在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公司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要求的前提下,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在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公司
                                            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要求的前提
                                            下,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
         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30%以上或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持有公司股份达
         达到 50%以上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 到 30%以上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第一百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〇九条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简历和基本情况。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
                                            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
                                            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
                                            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
                                            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
                                            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
                                            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
                                              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
                                              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
                                              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
                                              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
                                              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
                                              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
                                              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
                                              算。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等事项;                               ……
       ……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并决定其报
       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根据总经理       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
       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
第一百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十一
       ……                                   ……
条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和本章
       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上述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事项,或公司       权。
       发生的任何交易或安排,如根据公司       上述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事项,或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须经股东大       发生的任何交易或安排,如根据公司
       会审议的,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须经股东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   大会审议的,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七)、(十四)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     议。
       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
       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六)、(七)、(十四)、(十九)项及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
                                              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必须由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
                                              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第 一 百 公司设经理层,在董事会的领导下,     公司设经理层,在董事会的领导下,
六 十 五 执行董事会决议并负责公司的日常经     执行董事会决议并负责公司的日常
条       营管理。经理层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经营管理。经理层实行总经理负责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制。
         协助总经理工作;设财务总监、总工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
         程师各一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名,协助总经理工作;设财务总监、
         务总监及总工程师,由董事会聘任或     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各一名。总经
         解聘。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以及总法律顾问,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施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总法
                                              律顾问。公司总法律顾问是董事会聘
                                              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法治工作
                                              的具体牵头人,分工负责企业法律事
                                              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
                                              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直接向总经
第一百                                        理或董事长汇报工作,对董事会负
七十一                                        责。决策会议讨论审议需要法律审核
条                                            论证的重大事项必须提前提交总法
                                              律顾问组织法律审核,总法律顾问审
                                              核认为存在重大风险的,应暂缓提交
                                              决策审议。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列席党
                                              委会、董事会的涉法议题,参加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就审议事项所涉法律
                                              问题独立发表意见。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第 一 百 (一)检查公司财务;                 (一)检查公司财务;
八 十 二 ……                                 ……
条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条款修订及相关条款序号自动顺延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

 变。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

 营管理层办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涉及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上述修订

 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的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