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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保险: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12-24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32 章)、《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下统称为“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新

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且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等有关监管

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司应按相关监管规

定及时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网站和符合监管机构规定

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披露。

     第三条 公司作为上市保险公司,应按照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定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进行信息披露,依法披露的信息同时

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同时,还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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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银保监会规定在公司网站主页置顶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开信息

披露”专栏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公司的关联人;

   (七)相关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承担信息披

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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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

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

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临时报告义务。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监管

规定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

密等特殊原因导致确实不便披露的信息,依照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暂缓/豁免披露程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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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

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

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监事会

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

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

期限内披露。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

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

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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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

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等;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

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

司;

    (五)有权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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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

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其

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为本单位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对提供、披露信息、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上述单位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联络人,及时将本单位发生的应披露

信息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按规定完成信息披露

的相关工作。

    参股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参股公司重大事项

的披露。如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参股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

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完成信息披露的相

关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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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判

断是否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明确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

信息沟通制度,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

告书等,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应在公司网站披露的基本信息、

专项信息、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临时报告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

知时,或公司发生应当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等按照监管规定需

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临时报告具体披露事项详见《新华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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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上款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披露

重大事件:

    (一)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上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编制定期报告,公司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积极予以配合,根据要求

提供相关材料;

    (二)定期报告经公司管理层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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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

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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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相关信息

披露事务责任人需提前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情况,编制公告文稿,

并在提交公司法律部门审核确认后(如需),及时报送董事会办

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审核并提交董事

会秘书审批后披露。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大、疑难、紧急的临时公告事项,公司

可成立由董事长牵头的“重大信息披露工作组”进行处理,确保

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披露程序。

       第二十八条 所有已披露的信息需及时向全体董事和监事报

告。



               第五章   对外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需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指定媒体披露。公

司根据监管规定或根据需要在其他媒体上披露信息的,应当保证

披露时间不早于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交易所网站、指定媒体及

公司网站的披露时间,且披露内容要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发布会、非交易路演、投资者交流、

商务交流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重大事件与任何

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 在报刊杂志、网站、公众号等公共媒体上发布

的信息,以及公司内部广泛使用的材料、领导讲话等信息,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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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含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有重大影响且

投资者尚未知晓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在内部网站、公众

号或内刊上刊登的有关内容应经本单位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审

核,如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有

权制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

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国务院规定限额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部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失职或违

反本办法,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公司可按照内

部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依据法律法规有权获

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司将在

知情范围内依法向监管机构报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员工离职时,应上交相关内幕信息资料并不得

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否则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

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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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关联人、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等擅

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较大影响的,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办法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

日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和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依

法履行报备和披露程序。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新华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新保发[2018]416 号)自动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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