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隆东方: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2013-11-18
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公告编号:2013-055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11月15日,公司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卫新先生、杨卫国先生通
知,确定自2012年11月15日起,杨卫新先生、杨卫国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计划
在未来12个月内(自2012年11月15日起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
本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的计划已实施完
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及增持方式
2012年11月1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杨卫新先生控制的全资子
公司宁波九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买入方式增持
本公司股份129,000股,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0172%。基于对本公司未来
持续稳定增长的信心,杨卫新先生、杨卫国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计划在未来12
个月内(自2012年11月15日起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
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含2012年11月15日已增持
股份在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杨卫新先生、杨卫国先生及其控制的
企业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次增持
股份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具体公告详见2012年11月
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百隆东方关于股东增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
026)
二、本次增持完成情况
截至2013年11月15日,本次增持计划自首次增持日后12个月期限已届满。
2012年11月15日至2013年11月15日,杨卫新先生、杨卫国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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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增持本公司股份6,666,7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89%,上述增持系由杨卫
新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宁波九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杨卫国先生及其控制的企
业深圳至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实施,本次累计增持数量未超过本次增持计
划的规定。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卫新先生、杨卫国先生及其控制
的企业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551,800,062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73.573%;本次增持后,杨卫新先生、杨卫国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合计持有本公
司股份558,466,7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462%,其中:杨卫新先生持有
137,269,752股,占公司总股本18.303%;宁波九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
8,954,380股,占公司总股本1.194%;杨卫国先生持有76,362,654股,占公司总
股本10.182%;深圳至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1,0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0.144%;杨卫新先生、杨卫国先生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及三牛有限公司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均未增持和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四、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杨卫新先生、杨卫国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在增
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得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公司亦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相关规定,密切跟进杨卫新先生、杨卫国先生及
其控制的企业增持计划实施的有关进展,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杨卫新先生、杨卫国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在本次增
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公司亦严格履
行了与股份增持情况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律师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过程及结果发表了专项核
查意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增
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 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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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 年修
订)等有关规定,并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
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特此公告。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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