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隆东方: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4-01-10
百隆东方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贵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
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
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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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12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
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预登记办法、会议
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杨卫新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
代表股份 606,666,724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80.89%。
(二)根据本所律师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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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二)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与通商银行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应为合法有效。
(四)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表决,《2014年度与通
商银行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05,11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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