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隆东方: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5-09
百隆东方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贵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规则》”)及《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
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
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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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告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了《关于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的更正公告》,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内容。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5 月 8 日上午
9:30—11:30,13:00-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
了网络投票平台。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杨卫新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共 14 名,代表股份 606,667,724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80.89%。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
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26 名,代表股份 815,793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
的 0.11%。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
人员为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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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
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本次股东大
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1、《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3 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4、《201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4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7、《推举包新民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8、《关于终止实施山东邹城募投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9、《2014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0、《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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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三)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606,909,816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反对 98,70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475,001 股,占参与表决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
2、《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606,906,816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反对 0 股,
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576,701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 %。
3、《2013 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同意 606,765,516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反对 0 股,
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718,001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
4、《201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 606,765,516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反对 0 股,
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718,001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
5、《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606,767,716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反对
680,701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弃权 35,100 股,占参与
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6、《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4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606,765,516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反对 0 股,
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718,001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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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0.12%。
7、《推举包新民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606,765,516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反对 0 股,
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718,001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
8、《关于终止实施山东邹城募投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同意 606,901,216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反对 93,30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489,001 股,占参与表决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9、《2014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606,765,516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反对 95,90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622,101 股,占参与表决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10、《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606,765,516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反对 0 股,
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718,001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
11、《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 606,671,224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反对
249,592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 562,701 股,占参与
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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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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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沈田丰 经办律师:何晶晶
王锦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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