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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隆东方: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4-05-16  

						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公告编号:2014-017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204 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1938 元
   ● 股权登记日:2014 年 5 月 21 日
   ● 除权(除息)日:2014 年 5 月 22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5 月 28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4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 2013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 2014 年 5 月 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4 年 5 月 2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13年度
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 507,474,324.36元,减去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50,747,432.44元,当期可供分配的母公司净利润为456,726,891.92元。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决定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
75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分派现金股利2.04元(含税),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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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红153,00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利润分配后,公
司股本总额保持不变。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4 年 5 月 21 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4 年 5 月 22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5 月 28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4 年 5 月 2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一)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938 元;如股东
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上市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
日在其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36 元;如其能在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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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公司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
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
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
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公司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 QFII 股东的
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其他法人股东及一般机构投资者不代扣代缴税金,按税前每股发放红
利 0.204 元。
   (四)公司股东新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卫新先生、杨卫国先生、三牛有
限公司、宁波九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信产业投资基金(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由本公司直接派发现金红利。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电话:0574-86389999


   七、备查文件
   1、《百隆东方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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