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隆东方: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4-12-18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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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二、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一)审议关于 2015 年度与通商银行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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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14年12月26日(星期五)下午2:30。
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14年12月26日9:30-11:30,13:00-15:00
现场会议地点:宁波市江东区江东北路475号和丰创意广场意庭楼17楼。
股权登记日:2014年12月19日(星期五)。
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时间:2014年12月22日 8:30-17:00。
一、会议签到,发放会议资料
二、会议主持人介绍股东到会情况,宣布会议开始
三、会议审议下列议案:
(一)审议关于 2015 年度与通商银行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股东审议上述议案
五、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六、对大会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七、收集表决票并计票、宣布表决结果
八、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九、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董事长宣布股东大会闭幕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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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审议 2015 年度与通商银行关联交易的议案
( 议 案 一 )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满足业务开展及资金管理需要,延续双方良好的银企战略合作关系,本公司
拟于 2015 年度委托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商银行”)办理银行
综合授信、存款、理财和融资等一揽子银行业务。因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该议
案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一、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目前本公司持有通商银行9.4%股权,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潘虹女士在通商银行
担任董事一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
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地:宁波市江东区民安东路 268 号宁波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1 楼 1 号,E 座
16-21 楼
法定代表人:戴敏伟
注册资本:522,000 万元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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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商银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由宁波
国际银行重组改制并更名后获准筹建。通商银行现有 14 名法人股东,其中本公司持
股比例为 9.4%,其他法人股东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通商银行《2013 年度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4]第 130088 号),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通商银行经审计总资产
38,864,616,138.17 元 , 净 资 产 5,395,530,393.35 元 , 2013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为
704,781,427.75 元、净利润为 125,808,119.51 元。
二、关联交易的内容
本公司 2015 年度与通商银行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一)银行授信
1、业务范围:提供银行综合授信业务。
2、定价原则:上述业务的授信条件不高于其他合作银行的授信要求。
3、年度规模:2015 年度,本公司在通商银行的综合授信敞口不超过 2.5 亿元
人民币。
(二) 存款业务
1、业务范围:提供日常银行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业务。
2、定价原则:上述存款业务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
3、年度规模:2015 年度,本公司在通商银行的存款余额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三)理财业务
1、业务范围:按照会计准则,在财务报表上不归类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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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业务。
2、定价原则:上述理财业务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
期存款基准利率,理财业务限定于短期银行理财产品。
3、年度规模:2015 年度,本公司在通商银行的理财余额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四)融资业务
1、业务范围:纳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银行信贷统计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项
目贷款、保函、银行贸易融资(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信用证押汇、进口押汇、远期
结售汇等)及供应链融资等业务。
2、定价原则:上述业务的融资条件不高于其他合作银行的融资利率和手续费。
3、年度规模:2015 年度,本公司在通商银行的银行融资敞口余额不超过 2.5
亿元人民币。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通商银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等之间
发生上述约定的业务内容,应合并计算入本年度交易规模,在具体执行时双方可与
相应的关联方签订具体的业务合同。
2、如双方申请变更、中止或终止上述关联交易,应事先经双方各自的有权机构
批准,并满足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定。
3、上述委托通商银行办理综合授信、存款、理财和融资等银行业务的授权额度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有效。
4、本公司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有关合同,财务部门负责具
体组织实施。
以上事项已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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