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百隆东方: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7-28  

						        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公告编号:2015-028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 年 7 月 27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江东北路 475 号 和丰创意广

   场意庭楼 17 楼 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124,618,22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75.09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杨卫新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5 人,公司副董事长杨卫国先生、独立董事陈昆先
      生、赵如冰先生、包新民先生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华敬东先生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董奇涵先生列席本次会
      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韩共进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124,618,220            100            0        0.00              0       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序                                         (%)                 (%)                (%)
 号
1       关于选举韩共进           2,333,352         100          0           0      0                 0
        担任公司董事的
        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公司股东宁波卫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持有本公司股份 2,359,828 股;本次
股东大会选举的公司董事候选人韩共进先生为宁波卫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
之一。宁波卫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上《关于选举韩共进担任公司
董事的议案》表决时,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黄忠兰、彭金超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