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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隆东方:2017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9-08  

						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公告编号:2017-028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280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9/14         -                2017/9/15        2017/9/1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8 月 25 日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50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8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92,0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9/14       -              2017/9/15          2017/9/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新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卫新先生、杨卫国先生、三牛有限公司、郑亚斐女

士由本公司直接派发现金红利。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800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520 元;如其能在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如:a.以居民企业身

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b.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c.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

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

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公司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 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香港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520 元。

    (4)其他法人股东及一般机构投资者不代扣代缴税金,按税前每股发放红利 0.1280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江大道 188 号 宁波财富中心 8 楼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4-86389999


特此公告。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