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隆东方: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8-09
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公告编号:2019-030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8月7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为切实落实投资者保护及提升公司法人治理水平, 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0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的决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式;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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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约方式;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无需召开股东大会。
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行股份总额的 5%;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年内转让给职工。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地点为:宁波。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所
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的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视为出席。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申报的除外。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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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事总数的 1/2。 的 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
事选聘程序为: 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
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
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 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
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 公司的经 营 计划和投 资 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 公司增加 或 者减少注 册 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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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的方案;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置;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决策
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
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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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予以纠正;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讼;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公司承担。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第一百七十条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 露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
《证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除上述修订内容和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公司章程
修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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