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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隆东方: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8-09  

						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公告编号:2019-030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8月7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为切实落实投资者保护及提升公司法人治理水平, 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0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的决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式;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1
    (二)要约方式;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无需召开股东大会。
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行股份总额的 5%;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年内转让给职工。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地点为:宁波。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所
                                         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的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视为出席。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申报的除外。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2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事总数的 1/2。                            的 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
事选聘程序为:                            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
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
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      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
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 公司的经 营 计划和投 资 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 公司增加 或 者减少注 册 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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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的方案;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置;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决策
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
                                        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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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予以纠正;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讼;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公司承担。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第一百七十条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     露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
《证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除上述修订内容和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公司章程
修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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