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隆东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13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1年3月12日召开并审议《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摘要、《关于向2021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等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实事求是
和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本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中,关于股票
期权的授予及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行权价格、有效期、授予日、行权期、
禁售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
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票期权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
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色纺纱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向客户提供全系列、
多品种、质量可靠的以纯棉品种为主的色纺纱线。因此,为充分体现本激励计划
的激励性,公司把业绩指标设置为营业收入或纱线销售量,营业收入和销售量是
评价企业成长状况和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
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
划等相关因素,经过谨慎预测,设置了业绩考核指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行权数
量。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关于向2021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二)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董事会关于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1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3月12
日,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400.00万份,行权价格为3.93元/股。
独立董事: 赵如冰、覃小红、黄惠琴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