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隆东方:百隆东方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4-2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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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四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隆东方”、“公司”)与国浩律师
(杭州)事务所(以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百隆东
方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就百隆东方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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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百隆东方、公司 指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百隆东方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指
案)》 计划(草案)》
本次授予 指 百隆东方本次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授予事项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二、本所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百隆东方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百隆东方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百隆东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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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与百隆东方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百隆东方本次授予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不对百隆东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百隆东方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百隆东方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
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百隆东方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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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
权:
1、2021 年 3 月 12 日,百隆东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
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3 月 12 日,百隆东方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
关的议案。
3、2021 年 3 月 12 日至 2021 年 3 月 23 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和证券部未收到与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披露了《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
见》,认为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4、2021 年 3 月 30 日,百隆东方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
5、2021 年 4 月 21 日,百隆东方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公
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第二期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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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6、2021 年 4 月 21 日,百隆东方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1 年第二期股
票期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时,应满足如下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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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激励对象及公司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公司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1 年第二期股
票期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163 人,授
予数量为 2,200.0008 万份,行权价格为 4.33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百隆东方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百隆东方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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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结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1 年 4 月 21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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