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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隆东方:百隆东方监事会关于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1-04-23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第
二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
大误解之处。
   3、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不存在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下属分、
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4月21日,向163名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2,200.0008万份,行权价格为4.33元/股。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