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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隆东方:百隆东方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2021-07-06  

                        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公告编号:2021-046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百隆东方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
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制订了《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以下
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一方面,充分考虑到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诉求与利益,在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的前提下,坚持为投资者提供连续、稳定现金分红;另一方面,结合公司经
营现状和业务发展目标,应充分考虑到公司利用现金分红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和
自有资金,能够保证未来经营的进一步稳健增长,给股东带来长期的投资回报。

    二、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充分认识到: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在取得自身长远、可持续发展下,必
须实实在在地回报公司股东,从而实现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公
司还认识到,公司股东的回报中除了资本收益外,现金分红回报也是实现股东利
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之一,设置最低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比例无疑是实现股东利
益最大化的重要补充手段。另外,公司还认为,制订一个稳定、连续的股利分配
政策,有助于减少广大中小股东对投资回报的不确定因素,使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与股东的稳定、可预期的回报相对应,实现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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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可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利润分配以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依法定顺序按比例向股
东分配股利,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
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满足原材料集中采购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下列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公司在当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盈利且母公司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分配利
润(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为当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减去盈余公积后的余额)的 15%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经营状况和资
金需求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现金分配不得超过母公司累计未分
配利润的限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稳定经营能力。

   2、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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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预计累计支出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形: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现金流状况等实际情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
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
润,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公司董事会在确定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金
额时,应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
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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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本规划的方案制定和决策机制

   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
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的前提下,充分研究
论证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预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
通过多种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如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
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董
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同意,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
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征询独立董事
的意见,并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对于报告期内盈
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本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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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规划的实施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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