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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隆东方:百隆东方2021年第一期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7-2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 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一年七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隆东方”、“公司”)与国浩律师
(杭州)事务所(以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百隆东
方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就百隆东方 2021 年第一期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调整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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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百隆东方、公司   指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激励计
                  指 百隆东方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划
 第二期激励计
                  指 百隆东方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划
 《第一期激励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
                  指
 计划(草案)》          计划(草案)》
 《第二期激励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指
 计划(草案)》          计划(草案)》
                         百隆东方 2021 年第一期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
 本次调整         指
                         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二、本所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百隆东方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百隆东方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百隆东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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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与百隆东方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百隆东方本次调整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不对百隆东方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百隆东方本次调整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百隆东方本次调整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
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百隆东方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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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
权:
    1、2021 年 2 月 8 日,百隆东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2 月 8 日,百隆东方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1 年 2 月 9 日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对第一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和证券部均未收到与第一
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第一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披露了《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
见》,认为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4、2021 年 2 月 25 日,百隆东方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1 年 3 月 12 日,百隆东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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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二期激励计划和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1 年 3 月 12 日,百隆东方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1 年第一期股
票期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
    7、2021 年 3 月 12 日至 2021 年 3 月 23 日,公司对第二期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和证券部未收到与第
二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披露了《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
见》,认为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8、2021 年 3 月 30 日,百隆东方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
    9、2021 年 4 月 21 日,百隆东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
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1 年 7 月 27 日,百隆东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和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1 年 7 月 27 日,百隆东方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
于调整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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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和《第一期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2021 年 5 月 28 日,百隆东方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决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后的股本数为基数分配现金股利,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
    根据《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6 月 25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1 年 6 月 28
日。
    鉴于公司上述权益分派事项,根据《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和《第二期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需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第一期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
息等情形时,按照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第
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对第一期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3.7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第二期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
息等情形时,按照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第
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对第二期激励计划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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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4.1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百隆东方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第一期激励计划(草
案)》和《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百隆东方本次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和《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和《第一期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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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结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1 年 7 月 27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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