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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隆东方:百隆东方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22-04-27  

                           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公告编号:2022-019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
要,公司决定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        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
定或《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应        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
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
                                        规定或《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
股东大会在2个月内召开。
                                        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
                                        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1
告: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要求的其他问题。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新增条款)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工商登记记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载的股东名册等召集股东大会的文件
资料。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2
                                       用途。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会议时间、地点等内容。                 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
知相关股东并说明原因。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详细地址在股东大       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
会通知中列明。                         的地点。详细地址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3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列明。
形式召开。在条件成熟时,公司可以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
视为出席。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的,视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新增条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
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
件。                                   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股东名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
册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4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记应当终止。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
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5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三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权”。                                 报的除外。



          (新增条款)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其他表决方式结束时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结
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       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6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
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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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10年。                               于10年。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
                                       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除上述修订内容以外,其他内容均不变。
    以上议案请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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