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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六零: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2-12-23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
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
托产品、债权投资等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
设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
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
财需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1.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2) 委托理财预计产生的收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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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2) 委托理财预计产生的收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上市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相
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
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 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可行
          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 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
          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总经理报告。

   (三) 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财务负责人或财务副总裁审批通过后,有关
决议公开披露前,应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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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审监察中心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五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
         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
         要求提供担保。

   (二)公司财务中心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
         况时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与财务副总裁,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
         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财务负责人相关会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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