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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六零: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12月)2022-12-23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二年十二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8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9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0
第一节     股 东 ................................................. 10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     党委 .................................................. 24
第六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八章     监事会 ................................................ 33
第一节     监事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34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5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35
第三节     内部审计 .............................................. 38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9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39
第一节     通 知 ................................................ 39
第二节     公 告 ................................................ 40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1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43
第十三章   附则 .................................................. 43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116MA06TG6453。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600 万股,于 2012
年 1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360 Security Technology Inc.
    第五条     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大道 20 号
    生产楼 A 栋 2 层 360 室
    邮政编码:300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14,536.319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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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人为本、诚信守法、为社会创造财富;科学
管理、创新科技,为客户提供领先的产品与优质的服务;勤勉实干、精心运作,
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增长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互联网安全服务;互
联网设备销售;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广告设计、代理;软件
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
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
报刊出版单位);会议及展览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
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大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上述经营范围最终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核准的范围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认真履行经济责任、
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股东负责。
    公司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以及行
业规则,及时足额纳税,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忠实履行合
同,恪守商业信用,反对不正当竞争,杜绝商业活动中的腐败行为。公司应当满
足消费者的需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康、透明、和谐的消费者关系。
    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以及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等利益相关
方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实现公司与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完成服务民生、服
务社会的公司经营使命。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4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名称、持股数额及比例如下:
                                        认购股份数额   占总股本比例
  序号        发起人股东名称/姓名                                      认购方式
                                          (万股)         (%)
  1        苏州江南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2700           27             净资产折股
  2        金志峰                       2611.67        26.1167        净资产折股
  3        吴 炯                        1154.3         11.543         净资产折股
  4        潘光宇                       842.58         8.4258         净资产折股
  5        钱金水                       703.23         7.0323         净资产折股
  6        魏山虎                       272            2.72           净资产折股
  7        张瑞坚                       233.15         2.3315         净资产折股
  8        苏金荣                       192.38         1.9238         净资产折股
  9        苏州元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70            1.7            净资产折股
  10       张礼宾                      168.512         1.68512        净资产折股
  11      程鑫泉                       168.512         1.68512        净资产折股
  12      吕 伟                        168.512         1.68512        净资产折股
  13      潘代秋                       168.512         1.68512        净资产折股
  14      曹卫                         168.122         1.68122        净资产折股
  15      龚涤生                       66.3            0.663          净资产折股
  16      王贞昆                       66.3            0.663          净资产折股
  17      朱振华                       66.3            0.663          净资产折股
  18      蒋成安                       46.47           0.4647         净资产折股
  19      张瑞林                       33.15           0.3315         净资产折股
  合      计                           10000           100


         2007 年 8 月 20 日,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原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股情况出具“天衡验字(2007)74 号” 验资报告》,
 确认发起人认购的股款全部到位。
         经 200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 2008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0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 10 股送红股 2 股(含税),分配红股股利 2000 万元;
 并经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吸收合并苏州江南春绿机电

                                         5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江南电梯(集团)有限公司”)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数额为 16800 万股普通股,股东名称、持股数额、比例如
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金志峰                               4,527.6042          26.95
2        金祖铭                               1,929.6000          11.49
3        钱金水                               1,701.4759          10.13
4        吴炯                                 1,385.1600          8.25
5        费惠君                               1,286.4000          7.66
6        王惠芳                               1,072.0001          6.38
7        潘光宇                               1,011.0960          6.02
8        魏山虎                               648.0000            3.86
9        苏金荣                               445.2559            2.65
10       张礼宾                               416.6143            2.48
11       潘代秋                               416.6143            2.48
12       程鑫泉                               416.6143            2.48
13       张瑞坚                               279.7800            1.67
14       潘炳秋                               214.3999            1.28
15       苏州元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4.0000            1.21
16       吕伟                                 202.2144            1.20
17       曹卫                                 201.7464            1.20
18       蒋成安                               162.9641            0.97
19       龚涤生                               79.5600             0.47
20       王贞昆                               79.5600             0.47
21       朱振华                               79.5600             0.47
22       张瑞林                               39.7800             0.24
         合   计                              16,800              100


       2018 年 1 月 2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14 号文件核准,公司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向天津奇信志成科技有限公司等 40 家公司、合伙企业及 2 名
自然人发行 636,687.2724 万股股份,新发行股份由以下股东认购、认购的股份
数、出资方式如下:
                                                           认购股份数额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万股)
 1       天津奇信志成科技有限公司                          329,674.4163 以股权出资
 2       周鸿祎                                            82,128.1583  以股权出资
 3       天津欣新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7,730.7438  以股权出资


                                          6
                                                认购股份数额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万股)
4      天津众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087.8127    以股权出资
5      北京红杉懿远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8,579.5997    以股权出资
6      天津信心奇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464.6170    以股权出资
7      齐向东                                   12,120.7120    以股权出资
8      浙江海宁国安睿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092.2953    以股权出资
9      天津聚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590.8028    以股权出资
10     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8,873.8428     以股权出资
11     天津天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614.2906   以股权出资
12     南京瑞联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932.6916   以股权出资
       金砖丝路(银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以股权出资
13                                                6,932.6916
       伙)
14     汇臻资本管理(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546.1532   以股权出资
15     宁波博睿维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546.1532   以股权出资
16     深圳华晟领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991.5288   以股权出资
17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714.2280   以股权出资
18     北京融嘉汇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159.6148   以股权出资
19     烟台民和昊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605.0019   以股权出资
20     瑞金市华融瑞泽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605.0019   以股权出资
21     苏州太平国发通融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773.0767   以股权出资
22     上海绿廪创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773.0767   以股权出资
23     上海赛领博达科电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773.0767   以股权出资
       芒果文创(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以股权出资
24                                                2,773.0767
       限合伙)
25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773.0767   以股权出资
26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773.0767   以股权出资
27     杭州以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773.0767   以股权出资
28     宁波建虎启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773.0767   以股权出资
29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773.0767   以股权出资
30     宁波执一奇元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773.0767   以股权出资
       金砖丝路(深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以股权出资
31                                                2,773.0767
       伙)
32     宁波挚信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95.7644   以股权出资
33     上海永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218.4635   以股权出资
34     锐普文华(天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218.4635   以股权出资
       苏州工业园区元禾重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                  以股权出资
35                                                1,386.5383
       伙企业(有限合伙)
36     北京凯金阿尔法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386.5383   以股权出资
37     中金佳立(天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386.5383   以股权出资
38     朗泰传富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86.5383   以股权出资
       金华市普华百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以股权出资
39                                                1,386.5383
       伙)
40     嘉兴英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247.8822   以股权出资


                                      7
                                                  认购股份数额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万股)
 41      嘉兴云启网加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47.8822   以股权出资
         千采壹号(象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以股权出资
 42                                               831.9251
         伙)
 合计                                             636,687.2724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14,536.3197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其中公司
首次对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为 5,600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8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9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
 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10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11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12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务、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将该交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13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会议通知公告中
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规定,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14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15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与网络投票

                                  16
开始之日应当至少间隔 2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
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


                                   17
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18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未公开的敏感信息不能在股东大会
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19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20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
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在股东大会审议前,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股
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受聘出席股东大会的律师决定该
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

                                   21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经董事会/监事会决议通过后,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执行;
   (三)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
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或监事的职责。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当公司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22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23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党委
    第九十七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2 至 3 名,其他党
委成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
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
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公司应按规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
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
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
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
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
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
支持纪律检查委员会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
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4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可以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无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25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任后三
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26
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〇六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不设副董事长。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27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
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
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本章程范围
内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超过董事会职权的,应当报股东大会批
准。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
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28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不属于前款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以下交易(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低于上述标准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
公司总经理审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的范围、金额的计算标准及其他本章程未涉及的与该等交易相关
 的事项,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准。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29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等方式通知全体
董事。
    第一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1)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2)1/3 以上董
事联名提议时;(3)监事会提议时;(4)董事长认为必要时;(5)1/2 以上独立
董事提议时;(6)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7)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
真、邮寄、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 日。情况紧急时
可用电话通知方式,并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对于公司依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30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签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31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
下开展工作,其职权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32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
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3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不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



                                    34
 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及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的规定
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的税后利润进行分
 配。

     公司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5
     (二)如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本条第(一)
 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应坚持如下原则:
       1. 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
       2.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3.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4.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
       1.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36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对外偿付债务累计支出(剔除募集资金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0%)。
      2.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
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 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情
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十(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
股东应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7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2.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3.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或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进
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还应说明原因并进行披露,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
条件;
     5.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6.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
案进行表决。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
的原因,并根据本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议案并经股东大会
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38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话方式送出;
    (五)以传真方式送出;
    (六)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电


                                    39
子邮件或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电
子邮件或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方式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传真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电话通知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
式送出的,以邮件发送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纸、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的报纸、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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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的报纸、网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指定的报纸、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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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指定的报纸、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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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住所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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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
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则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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