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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六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3-04-22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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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荐公司简称: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鹏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保荐代表人姓名:江雨虹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
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零”、
“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三六零进行持续督导,持续
督导期为 2021 年 1 月 4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
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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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
        划。                                         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承销及保荐协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2                                                   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期间的权利义务。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2022年度,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
 3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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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2022年度,公司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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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2022年度,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在本持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5                                                续督导年度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诺等事项。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2022年度,公司及相关人员严格遵守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6                                                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发生违背承诺的情况。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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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执行公司治理各项制度。
     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该
8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      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      了有效执行。
     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9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请参见“二、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10                                               请参见“二、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11                                               请参见“二、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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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2022年内上市公司存在以下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工作函或
                                               问询函的情况:
                                               2022年9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
                                               市公司监事变更事项出具监管工作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函,要求上市公司审慎核实监事辞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原因并尽快完成补选工作。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2022年10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上市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信息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披露出具监管问询函,要求上市公司
     正。                                      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主体已落实前述相关监管要求。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上述事项外,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2022年
                                               度未发生其他相关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2022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未
13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履行承诺的事项。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14                                             2022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
     票上市规则》等本所业务规则;(二)中介
     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
15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2022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
     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
     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
     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工作计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16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17                                             2022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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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
     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
     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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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三六
零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提案与表决程序是,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三六零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
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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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 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
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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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求刑
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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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贾 鹏                 江雨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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