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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群股份:公司章程2019-04-16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0
    第一节 董事 .................................................. 20
    第二节 董事会 ................................................ 23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6
第七章 监事会 .................................................... 28
    第一节 监事 ................................................... 28
    第二节 监事会 .................................................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4
    第一节 通知 .................................................. 34
    第二节 公告 .................................................. 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7
第十二章 附则 .................................................... 38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青岛市经济体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青体改发[1997]246 号”文批复,
由青岛利群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8 年 1 月 22 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照号为 26463199-X-1)。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374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600 万股;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91 号文批准,公司
股票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Liqun Commercial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 78 号      邮政编码:
26655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6,050.04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总裁助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管理创新、开拓进取、繁荣经济、服务社会、
扩大企业规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加股东收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国内商业(国家危禁、专营、
专控商品除外):计算机软件开发;装潢装饰;家电、钟表维修;计算机维修;
农副产品代购代销;特许经营;企业管理及相关业务培训;(以下范围限分支机
构经营):广告业务、住宿、餐饮服务、保龄球、棋牌、KTV 包房、台球、音乐
茶座、卡拉 OK、乒乓球;柜台租赁;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
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散装食品(现场制售);零售小包装加碘食盐及小包装
多品种食盐;图书零售;音像制品零售;蔬菜零售批发;停车场服务。(以上范
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证许可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为:
    (一)青岛利群股份有限公司,认购股份数为 400 万股,出资方式为现金出
资,出资时间为 1998 年 1 月 14 日。
    (二)青岛福兴祥商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出资时间
为 1998 年 1 月 14 日。

                                      -4-
    (三)临海市仲达建筑装饰公司,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8
年 1 月 14 日。
    (四)江苏省江都市宏伟工业设备配套公司,认购股份数为 15 万股,出资
方式为现金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8 年 1 月 14 日。
    (五)青岛金海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购股份数为 15 万股,出资方式为
现金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8 年 1 月 14 日。
    (六)青岛利群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代表内部职工个人),出资方式
为现金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8 年 1 月 14 日。
    其中,青岛福兴祥商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临海市仲达建筑装饰公司、青岛
利群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代表内部职工个人)已将所持公司股份全部转让。
     第十九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86,050.046 万 元 , 股 份 总 数 为
86,050.04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5-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6-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7-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8-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实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大股东及
其关联方非经营性侵占公司资金,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申请对大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大股东及其关联方
不能在限定时间内以现金清偿的,公司可以通过变现大股东股份偿还其所侵占公
司资金。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
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
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可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
免;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可予以解聘。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9-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10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董事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
           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明确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视频、电话、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
应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相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 11 -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根据适用的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提议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提议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召
集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12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并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按照适用的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13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说明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说明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公
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进行表
决。



                                    - 14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量;
    (四)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 15 -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 16 -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予以公告。同时,召集人还应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17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的股东可以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
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的,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表决。关联股
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
应的决议;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18 -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无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方便。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文件。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
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 19 -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具体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为选举该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20 -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21 -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22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
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
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持续期间不少于 1 年。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一
名,可设副董事长一至两名。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融资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23 -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并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制
定相关决策制度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审查和决策程序进行规定,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
    (二)   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 24 -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体
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
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会会议分为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代表公司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二)   1/3 以上的董事提议;
    (三)   监事会提议;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
    (五)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由专人送出、特快专
递、传真、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2 日。有紧急
事项的情况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如通过电话通知的,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
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约定以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公
司对外担保事项时,还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25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专人送达、特快
专递、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做出决议的,可以免除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事先通知的
时限,但应确保决议的书面议案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
送达到每一位董事,并且每位董事应当签署送达回执。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将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同时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董事会会议情况。董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6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副总裁若干名,总裁助理若干名,财
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前述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均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
           实施;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 27 -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上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裁由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总裁协助
总裁工作。副总裁的职权由总裁工作细则规定。
    财务负责人由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以及投资者关系工作
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
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董事会秘书工作细
则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28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29 -
    (九)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
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30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利润可以采取现金或者
股票方式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
    标;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
    利及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
    (三)   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 31 -
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实施现金股利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
股利形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以现金为
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
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且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
范围内,公司可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方式。
(四)   现金股利分配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预计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一次性或累计投资
总额或现金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且绝对值
达到 5,000 万元。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   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就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经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议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审议利润分配
方案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董事会因特殊情况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

                             - 32 -
    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利润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依法予以披露。
    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调整现金分红比例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六)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若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而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
    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应该对公司年度股利分配方
    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应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
    件。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七)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33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挂号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传真、电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   以公告方式发出;
       (五)   以电话方式发出;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报纸公告、专人送出、
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报纸公告、专人送出、
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电话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报纸公告、专人送出、
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电话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挂号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
确认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时确
认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34 -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等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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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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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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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本章程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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