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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群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16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1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 2018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19 年 1 月新颁布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拟修订《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
    相应条款,公司已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国内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国内

商业(国家危禁、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计算    商业(国家危禁、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计算

机软件开发;装潢装饰;家电、钟表维修;计算    机软件开发;装潢装饰;家电、钟表维修;计算

机维修;农副产品代购代销;特许经营;企业管    机维修;农副产品代购代销;特许经营;企业管

理及相关业务培训;房地产开发、经营;(以下    理及相关业务培训;(以下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

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广告业务、住宿、餐饮    广告业务、住宿、餐饮服务、保龄球、棋牌、KTV

服务、保龄球、棋牌、KTV 包房、台球、音乐茶    包房、台球、音乐茶座、卡拉 OK、乒乓球;柜台

座、卡拉 OK、乒乓球;柜台租赁;零售预包装食   租赁;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

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散装食品(现场制售);

零售散装食品(现场制售);零售小包装加碘食    零售小包装加碘食盐及小包装多品种食盐;图书

盐及小包装多品种食盐;图书零售;音像制品零    零售;音像制品零售;蔬菜零售批发;停车场服

售;蔬菜零售批发;停车场服务。(以上范围需    务。(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证许可经

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证许可经营)                营)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                            (一)主持股东大会;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

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    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

权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    权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

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

                                              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使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为投票。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

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以及投资者

                                              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

                                              有关文件,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
                                             履职行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   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

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     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

下,公司将实施现金股利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   下,公司将实施现金股利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

现金股利形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现金股利形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10%。                               配利润的 1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

且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在满足   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

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分   相关比例计算。

配方式。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且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在满足

                                             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分

                                             配方式。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会
    具体办理《公司章程》修订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
    为准。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