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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群股份: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交易决策制度(2022年4月)2022-04-28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2022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规范、
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交易
决策中,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总裁各自的权限得到有效发挥,做到
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除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公司制订的其他
内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公司关于投资及重大经营事项
决策的权限划分依据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昂起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1-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二章 交易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表决
通过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2-
    第七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四)项
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
中较高者计算标准。


    第八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第五
条和第六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九条 交易仅达到第六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以及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公司可以免于适用第六条
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但仍应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交易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
披露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
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
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
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
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依据其章程或者其他
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公司也应当按照
前款规定,提供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
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五条或者第六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五条或者第
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
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
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
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五条或第六条的规定。

                                  -3-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按照公司制订的《对外担保决
策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相应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下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4-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五)项规定的担保
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条或者第六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五条或者第六条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交易,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的之外,其余均由董事长、总裁批准。


    公司发生由董事长、总裁决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事项,公司应
制订详细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同时应报董事会知晓。


    第十八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依据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如本制度所规定的决策标准发生冲突,导致两个以上的机构均有
权批准同一事项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另有规定外,由
较低一级的有权批准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相冲突的,
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之间”、“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