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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群股份: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公告2022-04-28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0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健全和完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
策机制,进一步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
虑企业目前经营发展情况和发展所处的阶段、企业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外
部融资环境、股东要求意愿等多方面因素,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2—2024 年)
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在充分分析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
金需求和股东要求意愿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
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方式,并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
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
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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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
利及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条件下,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
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如下:
    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实施现金股利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股利形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
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
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
计划提出预案。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预计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一次性或累计投资总
额或现金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且绝对值达到
5,000 万元。
    (四)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且公司股票估值处于
合理范围内,公司可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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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
适当、必要的修改,重新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董事会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就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议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董事会因特殊情况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
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利润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依法予以披露。
    若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应该对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发表意见,股东
大会应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
    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调整现金分红比例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
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其他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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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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