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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群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5-0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为利群商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群股份”或“公司”)2020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保荐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截
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利群股份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中信证券现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人承诺
    1、本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本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
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5 层
 保荐代表人            胡征源、牛振松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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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601366
 股票简称             利群股份
 法定代表人           徐恭藻
 成立日期             1998 年 1 月 22 日
 上市日期             2017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86,050.046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 7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83 号
 邮编                 266100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本次项目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介阶段
    中信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
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
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
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
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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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
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持续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
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
关文件。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利群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
作。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利群股份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
内部管理制度,对于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做到合理有效控制,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

                                   3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利群股份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了 2020 年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披露了 2021 年年度报告,经审阅,上述报告的内容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持续督导期间,利群股份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各
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存在尚未完结的事项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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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年     月    日
                       胡征源


                                                年     月    日
                       牛振松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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