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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群股份: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9月)2022-09-16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
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
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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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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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
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
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上证e互动平
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
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
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中设立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资讯、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证e互动平台
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
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指定《上
海证券报》等媒体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指定的登载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
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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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保
证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
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
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沟通交流公
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
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
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
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
关记录材料由证券事务部门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公司有必要在
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六条 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
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
会等情形。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
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公司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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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
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通过网络
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节、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
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和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
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
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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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具体承办和
落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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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
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并鼓励上述人员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
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
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如有)等情况。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
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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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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