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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陕鼓动力: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18-11-30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1、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
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二、关于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激励对象名单与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及《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
或担任职务。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
外部董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
属。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列入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国有控股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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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
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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