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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陕鼓动力: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2021-12-29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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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目   录
1、关于修订《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 3
2、关于制定《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 7
3、关于陕西秦风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运营兰州秦风气体有限公司 7 万吨 LNG
联产 10 万吨合成氨项目的议案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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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订《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新修订的《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拟修订《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主要修订内
       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1      无此条款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
                                                  第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
        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陕西    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
 2      证监局,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    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
        阅。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3      无此条款
                                                  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
                                                  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
                                                  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
                                                  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4      无此条款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5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
                                                  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披露。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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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
     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6    无此条款
                                                 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
     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实际情况。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7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
                                                 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
                                                 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以披露。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
                                                 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投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      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信息包括: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化;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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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的决定;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变化;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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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强制过户风险;
      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被冻结;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动;
      令关闭;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响;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事件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
      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进行更正;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法限制表决权;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     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被抵押、质押;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的额外收益;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     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事件披露义
      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务。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
                                                 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9     无此条款
                                                 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
      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     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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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信息形成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决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信息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签署意向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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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
      重大信息发生并报告时。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
      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11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
                                                 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务。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
      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生较大变化;
12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法限制表决权;
                                                 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
                                                 第六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
13    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事务所审计。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14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并      同。
      于公司上市之日起实施。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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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提高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使用效益,规

范公司融资管理,使公司融资行为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保持良好的资产负

债结构,防范资金风险,根据《贷款通则》、《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制定《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

管理办法》,增加融资品类,明确各类融资业务的审批程序。同时,将原《西安

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借款管理办法》中的银行借款办理程序、日常管理等

内容纳入《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办法》中,原《西安陕鼓动

力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借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
限公司 债 务 融 资 管 理 办法 》 全 文 详 见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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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秦风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运营兰州秦风气体有限公司

            7 万吨 LNG 联产 10 万吨合成氨项目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秦风气体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风气体”)拟投资设立兰州秦风气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兰州秦风气体”),并由兰州秦风气体具体负责建设、运营兰鑫钢铁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鑫钢铁”)年产 140 万吨焦化项目配套焦炉煤气制 7
万吨 LNG 联产 10 万吨合成氨项目(以下简称“焦炉煤气项目”) ,具体情况如
下:
    一、投资协议主体基本情况
    1、名称:兰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成立时间:2001 年 8 月 22 日
    4、注册资本:五亿元整
    5、法定代表人:陈帆
    6、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兰鑫钢铁的实际控制人是叶仁航,股权结构见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占比
        1        叶仁航        33850 万元      67.7%
        2        陈帆          8600 万元       17.2%
        3        郑瑜          7550 万元       15.1%
        合计                   50000 万元      100%
    7、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黑石镇新地村
    8、经营范围:黑色金属冶炼、熔炼;线材、棒材、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
的生产及加工;金属材料、煤炭、砂石、生石灰的销售;物业管理服务;房屋
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兰鑫钢铁是甘肃省最大的民营钢铁企业,
拥有年产 320 万吨钢筋生产能力,入围国家工信部第五批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
件》企业。近三年,兰鑫钢铁资产规模持续增长, 营业收入增长率明显高于行业
平均水平,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398,161 万元、557,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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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610,820 万元。截至目前,兰鑫钢铁已形成集烧结、炼铁、炼钢、轧钢、
制氧、煤气发电、矿渣综合利用、烟尘治理、污水处理与循环利用等为一体的循
环经济产业链,是甘肃省内唯一拥有“长流程”和“短流程”生产工艺的钢铁企
业。
    10、兰鑫钢铁与本公司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
存在其它关系。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设立公司
    公司名称:兰州秦风气体有限公司 (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核准结果为准)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038 万元
    股权结构:陕西秦风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14038 万元,持股 100%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黑石工业园区
    经营范围:工业气体应用技术的开发及相关咨询服务(筹建期间);待各种
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经营范围正式变更为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相符的气体的生产、
销售及气体应用技术的开发及相关服务。
    2、具体投资项目
    项目名称:兰鑫钢铁焦炉煤气制 7 万吨/年 LNG 联产 10 万吨/年合成氨项目
    投资主体:兰州秦风气体有限公司
    合作模式:BOO
    合作期限:15 年
    预计投资总额:70190 万元
    预计收益:年销售收入约 28854 万元
    投资回收期:7-9 年
    商业模式:采用 BOO 模式,由秦风气体设立独资气体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
资、建设、运营。兰鑫钢铁向兰州秦风气体公司供应焦炉煤气及水、电、蒸汽等
公辅材料。兰州秦风气体公司向兰鑫钢铁供应满足其需求的产品,双方按照基本
费+变动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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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前景:该项目的产品除冶金焦炭外,还包括 LNG、合成氨、氢气等清洁
能源,符合甘肃省清洁能源发展的迫切需要,还可有效缓解当地冬季采暖燃气供
应紧张的局面。该项目的实施也将助推兰鑫钢铁实现煤化工-绿色焦化-精品冶炼
-高端轧制-富能发电-清洁能源的全产业链,践行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
    三、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增加了公司在焦炉煤气综合利用市场的影响力。项目运营后,将获得
较好的投资回报。
    四、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一)可能存在的风险
    1、焦炉煤气配套产品市场不确定风险。
    2、焦炉煤气配套项目环评、能评手续批复不确定风险。
    (二)应对措施
    1、双方约定了各种气体的最低购买量,若由于兰鑫钢铁原因,煤气供给量
及下游需求量达不到最低购买量,则按最低购买量结算。
    2、双方约定,环评、能评手续获得批复作为兰州秦风气体有限公司实缴出
资的条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
表审议。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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