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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陕鼓动力: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陕西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08-24  

                         证券代码:601369            证券简称:陕鼓动力          公告编号:临 2022-053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陕西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宏安、赵甲文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2]3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李宏安、赵甲文:
    经查,你公司由于未将已经质押的银行定期存单计入受限资金,导致以前年度财务
报告存在差错,你公司直至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时才对此进行了差错更正。上述事项导
致你公司 2020 年财务报告受限资金少披露 10 亿元,2021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受限资金少
披露 10.10 亿元;并由此导致 2020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多列报 10 亿元,占更正
前相关报表科目的 17.50%,2021 年上半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多列报 10.10 亿元,
占更正前相关报表科目的 13.50%。
    上述事项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
《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
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
第三款以及《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
长李宏安、财务总监赵甲文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五十九条以及《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及李宏安、赵甲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不断完善会计
核算和内控制度,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
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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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所反映的问题,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严格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
范运作水平,推动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
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
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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