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2018-10-17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穗达(嘉兴)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及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中
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25.32%的股权、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29.38%的股权、中
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26.98%的股权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23.81%的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
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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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
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
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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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
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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