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规则2021-12-24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规则
(2021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总裁及其他经理层成员的履职行为,明确总裁及其他
经理层成员的职权、职责和工作程序,确保总裁组织经理层科学
决策并高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中国中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经理层,实行总裁负责制,由总裁组织执行
董事会决议并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理层其他成员协
助总裁工作,根据经理层分工和总裁委托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经理层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经理层组成
第四条 经理层设总裁 1 名,副总裁若干名,总会计师、总
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安全生产总监各 1 名,以及《公
司章程》中规定为经理层成员的其他人员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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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以及被证券监管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
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层职务。
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层职务,获得中国证
监会豁免批准的除外。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经理层职
务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董事可兼任总裁或副总裁。
第七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过聘任可以连任。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裁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
务时,由董事会指定 1 名副总裁或总会计师代行其职责。
第三章 职权和职责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
制的日常运行,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董事会制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融
资和委托理财方案;
(四)根据董事会相关要求,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子公司合并、分立、重组等方案;
(六)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政策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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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八)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九)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层其他成员;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其他人员;
(十三)董事会授权决策的事项;
(十四)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根据公司章程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需提交董事会决策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经理层应通过总裁办公
会议或专题会等方式论证研究,拟订工作建议方案并提请党委会
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审议决策。事项详见《中国中铁股份有限
公司经理层研究、决策事项清单》中“拟定工作建议方案”所涉
内容。
第十条 根据经理层职权和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可以直接决
策的事项,原则上由总裁主持总裁办公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
策。事项详见《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研究、决策事项清
单》中“决策”所涉内容。
董事会对总裁的授权事项,应当经过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并通
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总裁根据职权和经理层分工,可以将部分事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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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副总裁或总会计师主持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后报总裁决策。事项
详见《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研究、决策事项清单》中“可
委托主持”所涉内容。
第十二条 根据经理层分工及授权,部分不需要提交总裁办
公会议决策的审批事项,经有关部门评审、法律合规部审核,必
要的经过经理层专题会议研究后,由经理层成员按照职权分工决
策、审批或组织执行。事项详见《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
研究、决策事项清单》中“按职权分工决策、审批”所涉内容。
第十三条 总裁在研究决策涉及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
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有关职工
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
见。
第十四条 总裁以定期报告(季报、中报、年报)方式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并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包括
及时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
情况,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类似事件等。总裁应当保证
其相关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
第十五条 经理层其他成员,受总裁委托分管公司日常经营
管理工作,对总裁负责。总裁及经理层成员的具体工作分工,由
公司统一发布的文件确定。
第四章 工作会议制度
第一节 总裁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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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总裁办公会议是总裁组织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
议,履行职权和职责,研究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重要事项并进行决
策的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总裁办公会议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会议,定期会议
原则上每月 15 至 20 日之间召开,具体由总裁结合公司董事会、
党委常委会召开时间确定。遇有紧急、特殊事项,可以召开不定
期总裁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主持,经理层全体成员、高
管,以及行政各部门正职参加。议案主责部门和所属企业相关负
责人员按要求参加相关议程。公司未兼任经理层职务的党委常
委、董事,监事,高级专家等可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总裁决定总裁办公会的上会议案清单。未列入当
次会议议案清单的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第二十条 总裁办公会研究决策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决策事
项,会前一般应当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
缓上会。对其他重要议题,也要注意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
第二十一条 提交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策的重要事项,应由
主责部门履行必要的调研、可行性论证、法律合规审核、评审会、
经理层专题会议等程序,在做好议案材料准备并满足上会要求后
发起提交。总裁办公会议研究讨论上会议案,按照一事一议的方
式逐项研究。
第二十二条 总裁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经理层相关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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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或总裁指定的高管,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办理。负责实施
的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进行目标分解及落实办理,确保
实施落实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如遇特殊情况需
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策问题,遵循民主集中制
原则,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总裁提出主导意见。
第二十四条 总裁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会议
记录和会议纪要应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总裁办公会议的召开
情况。
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会别、会次、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主
持人,出席、请假和列席情况,会议的主要内容,建议方案或议
定事项,由总裁审定并签发。
第二节 经理层专题会议
第二十五条 经理层专题会议是经理层成员组织研究安排
单项工作或专项事务,协调解决具体问题的公司不定期会议。经
理层专题会议即《公司章程》规定的总裁专题会议。
第二十六条 经理层专题会议由总裁、分管副总裁、总会计
师主持,或委托相关协管高管主持。相关经理层成员、高管,高
级专家,相关部门、所属企业负责人,外部咨询机构专家等参加。
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相关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经理层专题会议应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
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提出主导意见,形成具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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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提出解决方案的,主持人应及时向总裁报告。
第二十八条 需提交总裁办公会议决策的事项,一般应由经
理层专题会议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提交总裁办公会议。如经理层
专题会议难以形成一致意见且又需要总裁办公会议研究的,应在
提交总裁办公会议前向总裁报告,并在总裁办公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二十九条 经理层专题会议形成的意见应形成经理层专
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内容主要包括:会别、会次、时间、地
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议定事项,由主持人审
定并签发。
第三节 工作例会
第三十条 总部季度工作例会是总裁定期听取公司生产经
营管理重大事项汇报,协调解决重点问题,部署重点工作的办公
例会制度。
第三十一条 总部季度工作例会一般在每季度的第一周召
开,具体召开时间由总裁确定。会议主要内容为听取行政各部门
上一时期(上季度、上半年、上一年)重点工作进展、督查督办
事项落实情况及下一时期(本季度、下半年、本年度)工作重点
安排汇报;相关经理层成员、高管就有关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及要
求;总裁对会议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
部署下一时期重点工作并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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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总部季度工作例会由总裁主持,经理层全体成
员、高管,以及公司各部门正职参加。公司未兼任经理层职务的
党委常委、董事,监事,高级专家等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总部季度工作例会应有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应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总部季度工作例
会的召开情况。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会别、会次、时间、地点、召
开方式、主持人、参加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和部署安排事项,由
总裁审定并签发。
第五章 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对总裁及经理层其他成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
会委托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董事会决定。评价
分年度评价与任期评价。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对总裁及经理层其他成员的绩效评价
是确定经理层薪酬以及其他激励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冲突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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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中铁股份
公司有限公司总裁工作规则》(中国中铁办发〔2020〕259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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