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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中铁: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2年6月修订)2022-06-23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2022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香港联
合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1 号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
括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本制度所指独立董事同时符合《联
交所上市规则》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上市地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
董事,且不低于三人,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本条所
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符合《独立董事规则》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同时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及香
港联合交易所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的要求。下列人员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
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的要求
作出声明。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履职能力及是否存
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应当按照《独立董事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
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
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
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在发
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在公告中表明
有关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
关提案。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每名独立
董事应轮流退任,至少每三年一次。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在董事会
批准独立董事辞职前,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责任;独立董事辞
职后,须立即向联交所提供其最新联络资料。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独
立董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独立
董事规则》以及《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
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同时应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证
券交易所,做出公告并聘请独立董事。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
《公司法》、《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所列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有
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履行《1 号指
引》第 3.5.14 条及《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十四第二部分 B.3
及 C.1 规定的各项职责,并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
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
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人民币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含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和《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事项发表
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条     如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
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
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
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
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
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
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规则》、《1
号指引》、《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
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
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
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应当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十的《标准守则》。

              第七章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
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
保存 5 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
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
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
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
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
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职:
    (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董
事地位谋取私利;
    (三)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而
未提出反对意见;
    (四)关联交易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决权
的。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而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
意见,或者从事《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禁止的违法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自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