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中国中铁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9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
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
引》《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
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
真审阅,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及以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
购注销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
格合法有效,此次回购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1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 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137.97 万股。
二、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1.《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50
人,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不存在为激
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一
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授
权,董事会确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对
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2 年 11 月 2 日为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92.2 万股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钟瑞明 张 诚 修 龙
2022 年 10 月 28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