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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工商银行:关于“工行转债”2014年付息事宜的公告2014-08-26  

						证券代码:601398             证券简称:工商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14-032 号
转债代码:113002             转债简称:工行转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工行转债”2014 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工行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13年8月31日(起息日)起计算第四年度利息,
债券年利率为1.1%;

    2.派发年度:2013年8月31日至2014年8月30日;

    3.扣税前每手可转换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11元,按不同税率
扣税后每手可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分别为人民币9.9元(税率10%)、人民
币8.8元(税率20%);

    4.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8月29日;

    5.除息日:2014年9月1日;

    6.兑息日:2014年9月9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于2010年8月31日发行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简称“工行转债”,转债代码:113002)将于2014年9月9日开始支付自
2013年8月31日至2014年8月3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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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第四年度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工行转债从2013年8月31日起开始计算第
四年利息,第四年的债券利率为1.1%,即每手可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
民币11元(含税)。

    对于持有工行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本行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工行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8.8元;对
于持有工行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本行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
实际派发每手工行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9.9元;对于除上述两种情
况以外的持有工行转债的投资者,本行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每手工行转债
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11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8月29日;

    2.除息日:2014年9月1日;

    3.兑息日:2014年9月9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至2014年8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工行转债
(113002)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工行转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债权登
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申请转股及已转股的工行转债,无权再获得当年
及以后的利息,但与本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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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工行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工行转债利息。本行
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工行转债的利息。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工行转债持有人可于除息日之后的第5个交易日,即
2014年9月9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工行转债持有人
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
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工行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行于2010年8月2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募
集 说 明 书 》 摘 要 , 亦 可 于 上 交 所 网 站 ( www.sse.com.cn ) 或 本 行 网 站
(www.icbc.com.cn)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或摘要。




    五、咨询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

    电话:(010)6610 8608

    传真:(010)6610 7571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邮编:100140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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