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A股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方案公告2015-06-29
证券代码:601398 证券简称:工商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15-039 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2014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方案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股息方式,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2554 元(含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2.554 元(含税)
扣税后派发现金股息: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24263 元,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2.4263 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22986 元,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2.2986 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6 日
除息日:2015 年 7 月 7 日
现金股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7 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行
2015 年 6 月 19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年会审议通过。现将本次 A 股分红派息
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截至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7 月 6 日的总股本
356,406,257,089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2.554 元(含税),本
次派发现金股息共约人民币 910.26 亿元;其中,A 股股本为 269,612,21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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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次派发 A 股现金股息共约人民币 688.59 亿元。
2.发放范围:截至 2015 年 7 月 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
全体 A 股股东。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6 日(周一)
2.除息日:2015 年 7 月 7 日(周二)
3.现金股息发放日:2015 年 7 月 7 日(周二)
三、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对于持有本行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等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4263
元。截止股权登记日,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截止股权登记日,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截止股权登记日,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5%。股东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行,本行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
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554 元。
3.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境内企业
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本行按 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现金股息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
人民币 0.22986 元。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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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4.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股息由本
行自行发放外,其他 A 股股东的现金股息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股息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四、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行 A 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行通
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行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
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
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
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
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行 A 股股东一
致。
五、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行 H 股
股票(简称港股通),本行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港股通 H 股股票现金红利
派发协议》,中登上海分公司作为港股通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行派发的现金
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投资者。
港股通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对内
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 H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 股公司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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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
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H 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
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行 H 股股东一
致,请参见本行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www.hkexnews.hk)及
本行网站(www.icbc.com.cn)的关于 2014 年度股东年会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
六、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140
电话:010-66107267;010-66107347
传真:010-66106139
七、备查文件
1.本行 2015 年 3 月 25 日至 26 日董事会决议公告
2.本行 2014 年度股东年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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