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16-03-3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
行)董事会决策机制,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
会)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本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本行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督
促本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至少应由 3 名董事组成,且应全部为
非执行董事。本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占委员会总
人数的半数以上,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适当的专业
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席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本委员会的工作。担任本委员会主席的董事每年在本行
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25 个工作日。
主席的主要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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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本委员会会议,确保本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
行职责;
(二)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三)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
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
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六)签发会议决议;
(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由本行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命。本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的罢免,由
提名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或
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
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任期结束。
第七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
见,并行使表决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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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进行调
查研究,获取所需的报告、文件和资料;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
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行经营管理状况、业务
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持续监督本行内部控制体系,审核本行的管理规
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本行重大经营活动的合规
性和有效性;
(二)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审核本行重
大财务政策及其贯彻执行情况,监督财务运营状况,监控财
务报告的真实性和管理层实施财务报告程序的有效性;
(三)检查、监督和评价本行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本行
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
效果进行评价;
(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师,采取合适措施监督
外部审计师的工作,审查外部审计师的报告,确保外部审计
师对其审计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五)督促本行确保内部审计部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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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沟通;
(六)评估本行员工举报财务报告、内部监控或其他不
正当行为的机制,以及本行对举报事项作出独立公平调查,
并采取适当行动的机制;
(七)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本委员会负责持续监督并审查本行内部控制
体系,至少每年审查一次本行(包括子银行、子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的有效性。
本委员会在年度审查时应特别关注:
(一)本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
(二)管理层持续监督内部控制体系的情况及详尽程度;
(三)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部门的工作情况,以及重大
监控失误或重大监控弱项及其后果;
(四)本行有关财务报告程序的有效性。
第十条 本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本委员会应将对有关议案的研究讨论情况,以报告、
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本委员会应主动或按照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内部控制
事项的重要调查结果及高级管理层的回应进行研究,并向董
事会汇报。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应当监督外部审计师的独立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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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以及审计程序的有效性;根据监管要求,对外部审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
评价并形成最终建议报董事会;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
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
东大会审议。审核聘用条款及酬金,处理与外部审计师辞职
或解聘有关的事宜,并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报备和披露。
本委员会应就外部审计师从事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
予以执行。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有权要求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对本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充分支持,并与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分
析内部控制体系,确保高级管理人员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本行财务会计部门、
内部审计部门有足够资源运作,包括相关员工具备足够的资
历和经验、员工接受培训有足够的开支预算,并应将本行运
营状况、业务状况等方面信息及时提供本委员会,所提供信
息应准确完整,以协助本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有权对主要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
内部审计事项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或旁
听本行有关会议,在本行系统内进行调查研究,要求本行高
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委员会进
行口头或书面汇报,及时回答相关问题。
本委 员会应 就有关调 查情况 及高级 管理人 员或相关
负 责人员的回复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报告调查结果及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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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出具专业意见,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四章 财务报告审计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限内
审议本行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对财务报告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表意见,并将审议意
见向董事会报告。
本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特别说明下列事项:
(一)会计政策及实务的变更;
(二)涉及重要判断之处;
(三)因审计而作出的重大调整;
(四)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五)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六)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对财务信息披露的
要求。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应及时督促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工作,具体包括:
(一)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督促外部审计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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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年报审计工作整体进度;
(三)在外部审计师进场前审阅本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并与外部审计师讨论审计性质和范畴以
及有关申报责任;在外部审计师进场后加强沟通,并在其出
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本行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
见;
(四)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审核;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情况总结;
(五)对聘用、更换或解聘外部审计师提出建议,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
(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年报中披露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对于外部审计师向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出具的审计情况说明,及外部审计师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
或内部控制制度向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或由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的重大疑问、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本委员会应当
及时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促使董事会及时向外部审计
师作出回应。
第五章 会议规则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董事
会、委员会主席或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委
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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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7 日前发出,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
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本委员会每年最少与外部审计师开会两次。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程、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或通过传真、挂号邮
件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
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半数
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本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本委员会之外的其他人
员列席。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特殊原
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主持。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记名投票表决。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本
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建立会议记录制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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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担任记录员。会议可以视情况采取
现场录音的方式记录,但会后应根据录音形成书面记录。
根据录音于会后形成的书面记录应在该次会议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各出席会议的委员审阅,要求对会议记
录做出修订补充的委员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 5 个工作日内书
面反馈修改意见。会议记录定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
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记录应作为本行重要的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按
照本行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 二十 六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需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议案及其表决结果,应经主席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后以
书面形式报董事会,供董事会进行研究和决策。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后,本委员会会议
通过的决议需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员进
一步落实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在主席或其授权的委员签
发后尽快将该决议书面通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
关负责人员。本委员会有权在其规定的时间或在下一次
会议上,要求上述人员向其汇报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参加本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
员,对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违者本行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关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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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作组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信息收集、研
究支持、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的工作由
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本行内部审计局、财务会计部、管
理信息部和内控合规部等相关部门协助。
第三十条 工作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二)安排本委员会会议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三)负责做好本委员会审议研究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
对提请委员会审议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管理层以适当方式
向本委员会提交报告及会议文件;
(四)经本委员会主席授权,向董事会报告本委员会的
工作;
(五)协调安排委员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和进行调
查研究;
(六)协助委员掌握相关信息;
(七)协助委员了解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专业协助;
(八)其他由本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七章 协调与沟通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
会研究,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
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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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
主席本人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
第三十三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
应向本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本委员会主席召开会
议进行讨论。
第三十四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向本委员会提交的书
面报告,应由行长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
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应按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
作情况,并通报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
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制定和修改经全体董事过半数批
准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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