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董事会决议公告2016-04-29
证券代码:601398 证券简称:工商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16-007 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在北
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本行总行召开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 16 名,其
中,亲自出席 14 名;委托出席 2 名,王希全董事委托张红力董事、MC麦卡
锡董事委托钟嘉年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
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由姜建清董事长主持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 16 票,同意 1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 于 2016 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的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易会满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候选人及继续担任董事会相关职务的议案》
易会满副董事长与本议案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 15 票,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行董事会执行董事易会满先生的任期将于 2016 年 7 月到期,按照相关规
定可以连选连任。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董事会工作需要,董事会决定提名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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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先生为执行董事候选人连任本行执行董事,并同意待股东大会批准其连任执
行董事后,继续担任副董事长及其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原任职务。易会满
先生担任本行执行董事事宜须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其新一届执行董事
的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易会满先生简历请见附件一。
截至本公告日,易会满先生与本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
控股股东概无利益关系,亦无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指本行任何股
份权益。
独立董事对上述提名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沈思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 16 票,同意 1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近期本行有独立董事任期届满,且按有关规定不再连任。董事会决定提名
沈思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候选人。沈思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其担任本行独立董事事宜须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
表决通过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沈思先生
担任本行独立董事的任期自中国银监会核准之日起计算。沈思先生简历请见附
件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请见附件三。
截至本公告日,沈思先生与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
东概无利益关系,亦无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指本行任何股份权益。
独立董事对上述提名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资本充足率
管理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 16 票,同意 1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资本管理规定(2016 年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 16 票,同意 1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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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十三五”信息科技发展规划>的议
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 16 票,同意 1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附件:一、易会满先生简历
二、沈思先生简历
三、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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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易会满先生简历
易会满,男,中国国籍,1964 年 12 月出生。
易会满先生自 2013 年 7 月起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1985 年加入中国工商银行,2005
年 10 月起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成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
分行副行长,江苏省分行行长,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等职。获得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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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沈思先生简历
沈思,男,中国国籍,1953 年 6 月出生,硕士学历、EMBA、高级经济师。
沈思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调统司
副司长,浦发银行杭州分行副行长。1996 年 6 月,沈思先生担任浦发银行董事会秘书,
曾先后参与浦发银行首发上市、四次增发新股、收购信用社、引入美国花旗银行作为
战略合作伙伴等重大事宜。2012 年任浦发银行执行董事兼董事会秘书。2015 年 6 月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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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沈思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
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
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
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
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
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
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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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
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任职经历涉及金融监管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等领域,曾担任上市银
行执行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职务,熟悉境内外经济金融政策和实务,在资本市场、公司
治理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职业操守良好。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
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
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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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沈思,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
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
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
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
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
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
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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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
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
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
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
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
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
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沈思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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