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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工商银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2016-10-2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
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本行依法合规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
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简称上交所《业务指引》)、《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联交所《上市
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业务
指引》、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地监管机构和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且相关情形在本办法所列举情形范围
之内,应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本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
    (二)本行总行各部室(含利润中心)、各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
    (三)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或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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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行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依据本办法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
露。相关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致使本行信息披露工作
出现违规、失误,或给本行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本行
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六条   如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者误导投
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七条   如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情形,按上市地《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及投资者利
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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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
       第十条     本行董事长负责对本行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
进行审批和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
记;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相关
事务,向董事会报告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并妥善归档保管
相关登记文件。
       第十一条    本行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以及持有本
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发现相关信息属于本
办法规定的可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范围的,应及时报至总
行负责部室。总行相关部室负责收集、整理上述主体报送的
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以及本部室发现的根据本办法规
定可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办
公室报送。
       各信息报送主体应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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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三条   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如涉及定期报告
披露的,总行相关部室应及时通知总行管理信息部,并及时
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审批结果通知总行管理信息部。
       第十四条   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相关
信息报送主体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事项进展。
       若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已作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
的事项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适用
情形,总行相关负责部室应及时核实情况,并书面通知董事
会办公室,本行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发布公告对
外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
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因未披露相关信息,造成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于本条第(二)项情形下,除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披
露此前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由、本行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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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上市地监管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
本行章程和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本行董事会审议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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