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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工商银行:A股2016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7-07-04  

						证券代码:601398            证券简称:工商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17-019 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2016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2343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0       -            2017/7/11         2017/7/1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行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年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6 年度
(二)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 A 股股东。
              本行 H 股股东的现金股息发放事宜不适用本公告,其详情请参见本行
         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
         的关于 2016 年度股东年会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
(三)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截至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7 月 10 日的本行
                                        1
         356,406,257,089 股普通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股息 0.2343 元(含税),
         本次派发现金股息共约人民币 835.06 亿元;其中,A 股普通股股份数为
         269,612,212,539 股,本次派发 A 股现金股息共约人民币 631.70 亿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0       -          2017/7/11        2017/7/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一)     实施办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股息由本行自
行发放外,其他 A 股股东的现金股息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系统向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股息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
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     自行发放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股息由本行自行
发放。
(三)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本行 A 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等规定,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行股票,本行派发股息红利时,
对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行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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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行,本行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于持有本行 A 股的证券投资基金,其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等
规定执行。
    2. 对于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
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343 元。
    3. 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境内企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
行按 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现金股息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
0.21087 元。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发布<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0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五、 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行 A 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行通过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
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如果沪股通投资者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按照《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0 号)、《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执行。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行 A 股股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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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
联交所本行 H 股股票(简称港股通),本行已与中国结算签订《港股通 H 股股票现
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结算作为港股通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行派发的现金红
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投资者。
    港股通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 号)的相关规定:对内
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深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 H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 股
公司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
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H 股公司对内
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行 H 股股东一致,
请参见本行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
的关于 2016 年度股东年会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140
    电话:010-81011657;010-66107267
    传真:010-66106139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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