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独立董事关于优先股发行事宜的专项意见2018-08-3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优先股发行事宜的专项意见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
次会议审议《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发行优先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
外发行优先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事项,本行拟在境内外市
场发行总额共计不超过等额人民币 1,000 亿元优先股(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其中,在境内市场一次或分次发行不超
过人民币 1,000 亿元优先股,在境外市场发行不超过等额人
民币 440 亿元优先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
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商业银
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本行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现就本
次发行的相关事宜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1.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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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
资本。本次发行后,本行净资产将增加,资本实力和资本结
构将进一步提升和优化,有利于本行的持续稳健发展。
2.一般情形下,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无权出席任何股
东大会会议,所持优先股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在出现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议案规定的特殊情形时,优先股股东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本次发行后,如触发议案规定
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条款,则每一优先股股东有权按照议案
的约定获得一定比例的表决权,并按照该等表决权比例,在
股东大会上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行使表决权。上述情形将对原
普通股股东的表决权产生一定影响,但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
计算方法对原普通股股东将保持公平合理。
3.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本次发行
方案,本次发行后如触发强制转股条件并进行转股,将使本
行普通股股本相应增加,从而将对原普通股股东的权益产生
一定影响。
4.本次发行后,优先股股息的存在可能影响本行归属于
普通股股东的税后净利润,从而可能导致对本行普通股股东
分红的减少。但作为其他一级资本,本行通过提高优先股发
行所募集资金的资本配置效率,可实现合理的资本回报水平,
支持各项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5.本次发行后,本行应付的当期优先股股息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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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行某一年度可分配税后利润不能覆盖本次发行前本行
已发行优先股和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股息,将可能减少本次发
行前持有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的股东(以下简称“原优先股股
东”)所获得的股息(股息的取消受限于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其次,本次发行将增加本行优先股的数量,在本次发行后出
现优先股股东有表决权的情况下,原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将
被摊薄。此外,当发生强制转股、表决权恢复等事项时,原
优先股股东所拥有的转股后普通股持股比例、恢复后的表决
权比例等亦将被摊薄。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
效。
7.根据《公司章程》,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方案须提交本
行股东大会逐项审议表决,从程序上充分尊重和保护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利益。
综上,本次发行优先股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本行及各类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行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本次发行的相关安排。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柯清辉、洪永淼、梁定邦、杨绍信、希拉C贝尔、沈思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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